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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换货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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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4-04-25 20:00:59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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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三包有效期内,符合换货条件的,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,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、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,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;有同型号、同规格产品,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时,销售者应予以退货,对已使用过的产品 按规定标准向消费者收取折旧费。
第四按顾客的产品开票日期为保修期起始日期;
消费者自收到产品之日起15日内,发生性能故障,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修理。
非方太或方太指定维修点(非承担三保修理者)的安装、拆动、修理等造成损坏的;
第三按产品编号所示的生产日期延后三个月为保修期起始日期;
无购买凭证及有效发票;
未送货的,请携带所有购买凭证,直接联系购买的门店办理退货、换货。
(1)无“产品编号”或无法清晣识别“产品编号”时;
下列项目不属于免费保修范围,在具备修理条件,且能清晰识别产品包装箱或整机标贴上“产品编号”的情况下,实行收费修理:
消费者因使用、维护、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;